第七章 (4) 附记有关吴一郎精神病第一次发作的事件纪录要点

▲附记有关吴一郎精神病第一次发作的事件纪录要点,尽包括在上述的三项片段内容之中,详细部分则予以省略。只不过,第三参考的松村老师部分,在我所谓的『吴一郎精神病第一次发作』的参考中,属於完全不必要的范围,但是基於尊重制作这份纪录的的见解之意义,同时也因为司法当局对於该事件的调查方针,以及当时各报纸的报导,暗中皆受到W的见解所影响,特别予以提列出。

◆W对於上述内容的意见摘要

我(W)最初在报纸上发现有关这桩事件的报导时,立刻认为这是极端罕见存在梦游症的最适当实例,立刻前来调查,发现这处地方原来是位於筑丰煤矿中心,日本屈指可数的伤害案件发生地,警方的调查手法既单纯又粗糙,现场的证据到了事件发生的翌日,已经完全被搅乱蹂躏殆尽,无法充分调查。然而,综合现场的状况及前记诸项谈话、警方当事人的记忆、左邻右舍的传闻等等结果,仍可得到以下各项事件特徵。

(甲) 命案现场的女子补习班内除了吴一郎母子与学生的形迹,以及关闭厨房後门唯一的一根直径约一寸、长度约四尺一寸的竹棒因为不明原因掉落地上之外,完全未能找到凶手的指纹、脚印等,也不明白是否被人拭去。另外,前述竹棒位於只要用力推木板门就能伸人手指挪开的位置。还有,木板门边缘和竹棒接触的部分,为了防止磨损并且加以牢固,而用铁皮覆盖,但是这样反而造成只要轻微使力就能让竹棒松脱。

(乙) 被害者千世子乃是在当天凌晨二点至三点之间,遭人用绢制衣带由背後勒杀,留下踢开被褥、在榻米上翻滚挣扎、痛苦死亡的痕迹,之後才被移尸至楼梯边,利用比扶手还细的腰带挂住脖子,面朝楼梯口伪装成自缢,这一点,透过勒痕有两层到三层之多的情况就能推定。伪装成自缢的行为乍看有如浅陋掩饰凶行的手段,事实上却非如此。如果考虑并比较凶手消除指纹之类的行为,只能认为那是为了利用两种矛盾行为相互问产生的一种错觉,误导警方判定侦查方向的巧妙手段。

另外,被害者手中并未持有任何物件,可以怀疑或许遭人施以轻微麻醉。

还有被视为当时行凶使用的腰带,後来辗转经过几位警方人员手中,终究无法查出任何与事件有关的证迹。

(丙) 吴一郎遭人施以麻醉之事,是依据出现在其痊愈後谈话的各种徵兆推测而得。

(丁) 尸体在死亡後约第四十小时,於该女子补习班後院,在舟木医学士会同见证下,由我(W)执刀解剖的结果,确定被害者最近并无性交痕迹,子宫内也只有曾经怀过一个胎儿的痕迹。

根据如上的事实,要推定凶手及凶行的目的非常困难,但是得以推测凶手乃是个具有相当学识,也惯於使用麻醉药剂,个性深思熟虑,而且具有相当臂力的人物,而且将凶行嫁罪给吴一郎对他非常有利。(中略三这条线的调查方针最初基於如上的推定进行,不过在吴一郎获释後,只好再度放弃此方针,转移至纯粹预估猜测性质的搜索,终于一无所获,导致事件陷入所谓的迷宫里,(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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