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奸

【原文】
 
青州贾某,客于外,恒经岁不归。家蓄一白犬,妻引与交。犬习为常。一日,夫至,与妻共卧。犬突入,登榻,啮贾人竟死。后里舍稍闻之,共为不平,鸣于官。官械妇,妇不肯伏,收之。命缚犬来,始取妇出。犬忽见妇,直前碎衣作交状。妇始无词。使两役解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有欲观其合者,共敛钱赂役,役乃牵聚令交。所止处,观者常数百人,役以此网利焉。后人犬俱寸磔以死。呜呼!天地之大,真无所不有矣。然人面而兽交者,独一妇也乎哉?
 
异史氏为之判曰:会于濮上,古所交讥;约于桑中,人且不齿。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浪思苟合之欢。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兽;捷卿入窦,遂为被底情郎。云雨台前,乱摇续貂之尾;温柔乡里,频款曳象之腰。锐锥处于皮囊,一纵股而脱颖;留情结于镞项,甫饮羽而生根。忽思异类之交,直属匪夷之想。尨吠奸而为奸,妒残凶杀,律难治以萧曹;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拟女以剐;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翻译】
 
青州某个商人,客居在外地,经常一年到头不回家。家里养着一条白狗,商人的妻子就诱使它与自己交合。狗也对此习以为常。有一天,商人回了家,与妻子一起躺在床上。狗突然蹿进来,跳上床撕咬商人,竟然把他咬死了。后来邻居们渐渐听到了风声,都为此事愤愤不平,报告了官府。官府刑讯那个妇人,妇人却坚决不肯承认,于是把她收进了监牢。长官又命令把狗绑来,才把妇人提出狱。狗忽然见到了妇人,就直奔上前扯破妇人的衣服做出了交合的样子。妇人这才无话可说。官府派两个差役押解案犯去巡抚衙门,一个差役押解人,另一个差役押解狗。有些想看人狗交合的好事之徒,就一起凑钱贿赂差役,差役于是把妇人与狗牵在一起让他们交合。所经过的地方,围观者常常有好几百人,差役因此而得到了不少钱财。后来人和狗都用剐刑处死了。唉!天地之大,真是无所不有。然而有副人的面孔,却去与兽类交合的,难道只有这一个妇人吗?
 
异史氏写的判辞说:幽会濮上,自古受人讥讽;相约桑中,也为人所不齿。竟有某人,不堪忍受独守闺门之苦,放浪地思恋起苟且交合之欢。夜叉伏在床上,竟是家里的雌畜;狗的阳具进了洞,就成为被底的情郎。交合之际,狗尾乱摇;情欢之间,蛇腰屡扭。尖锥处于皮囊之中,一抬腿便脱颖而出;恋情结在箭头之上,刚射进去就落地生了根。忽然想到异类间的相交,真是不可思议。狗在家中对着奸夫应当吠叫示警,却自身为奸夫,嫉妒杀人,这种罪过朝廷的法律难以处置;人本不是兽类却事实上成了兽类,淫乱污秽,连豺狼、老虎也不屑于食其皮肉。唉!女方因奸杀人,可判女方剐刑;至于狗因奸杀人,阳世却没有相应的刑罚。人作恶,则罚他来世作狗;至于狗作恶,阴间恐怕也无法可施。应该肢解后捉拿它的魂魄,押往阴间去请教阎王看怎么办。
 
【点评】
 
这篇作品的重点不在故事而在“异史氏曰”。“异史氏曰”是用骈文写的,而骈文则是一个黄色的段子。手稿本、铸雪斋抄本、二十四卷本等均有此篇,而乾隆年间刊刻的青柯亭本《聊斋志异》则没有收录,估计与“少儿不宜”有些关涉。
 
首先就故事而言,商人妇与犬发生关系,是否是真,即为一大悬案。里巷之言本不足凭,仅以“犬忽见妇,直前碎衣作交状”,就判定两者有奸情显得捕风捉影。其次,即使真的是犬因嫉妒杀死商人,犬是凶手,但商人妇不见得是凶手。“碎衣作交状”,也只能作为两者关系的罪证而不能作为凶手的罪证。再次,即使商人妇与犬的关系可以定罪,罪也不至于“人犬俱寸磔以死”。至于蒲松龄写“役乃牵聚令交。所止处,观者常数百人”,在“异史氏曰”中亵语连篇,津津乐道,坠入恶趣,均显示出中国传统文化乃至蒲松龄人格趣味的另一面。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商人经商外出,经久不归,在两性关系出轨的问题上,无论商人还是商人妇都是高危人群,在古代市民文学中多有描写,在《聊斋志异》中也是如此。比如卷一中,除了此篇,还有《贾儿》。在《犬奸》,是写商人妇与犬交,在《贾儿》篇,则写商人妇是受到狐狸的诱惑。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社会上对于男性商人拈花惹草往往习以为常,容忍度较高;而对于商人妇的性苦闷,社会的容忍度就非常低。蒲松龄的家庭有着商人背景,他站在商人兼大男子主义的立场上对于商人妇的性饥渴缺乏人道的同情,恨得咬牙切齿,态度偏激,可以理解;在这点上,《聊斋志异》中的观念就远不如“三言”、“二拍”中《蒋兴哥重归珍珠衫》等作品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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